Page 187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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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章│授信業務的資產擔保與額度動用
地反映在授信對象的選擇上。例如,偏好中大型企業或微小型企業的
授信;要求客戶提供擔保品,或偏好「無擔保」的授信案件,不一而
足。因此,第 2 節擬從銀行的所有權類型,剖析中大型與微小型企業
的擔保借款與無擔保借款,並歸納其具有哪些經營特質。第 3 節則大
略地描述金融環境與經濟景氣對相關議題的影響。
如前所述,本章係以所有銀行在 2009 年 3 月,對各類型對象的授
信當作分析對象 (排除設立狀況非正常、停業或延展開業條件者),並
依 JCIC「授信餘額月報表」的報送方式,將放款分為「純信用」、
「十足擔保」與「副擔保」三類;而在有擔保品的情況 (排除純信用)
下,再區分擔保品為「有價證劵及債權」、「不動產」、「動產」與
「貴重物品」四類,並從整體市場、不同產業和規模角度,觀察以上
分類在擔保放款結構的差異,詳如圖 6-1 所示。再者,為方便瞭解放款
類型的差異,假設某不動產的市場價值為 500 萬元,大直銀行對大台
北地區的建物規定,估值的八成 (即 400 萬元) 為正擔保或十足擔保,
放款值逾 400 萬元的部分因有不動產二成餘值為擔保,所以稱為「副
擔保」。放款科目雖只將前八成視為擔保科目,後二成為信用科目,
但其風險性質有別於「純信用」,而稱有「副擔保」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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