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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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通過「公益信託族群和諧基金補助款申請審查辦法」,作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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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公益信託的相關成員分述如下:
                              一、委託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二、受託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託監察人:依據該公益信託契約書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應
                                  設置無給職信託監察人三人,且首任信託監察人由委託人選
                                  任。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
                              五、諮詢委員會:依據該公益信託契約書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應

                                  設置 11 名至 15 名無給職諮詢委員、5 名常務諮詢委員,首
                                  任委員由委託人委請,每屆任期三年,除因死亡、辭職或解
                                  任外,任期屆滿自動連任。另依據第 7 條第 5 項規定,諮詢

                                  委員會職掌包括:(一)  諮詢委員的解任及新諮詢委員的補
                                  選。(二)  常務諮詢委員的解任及選任。(三)  信託監察人的解
                                  任及新信託監察人的選任。(四)  受託人的解任及新受託人的
                                  選任。(五)  信託契約條款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六)
                                  信託財產給付金額達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上的決議。


                                                第四節  實務運作概況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依據「公益信託族群和諧基
                              金」的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發現該信託基金給付在信託宗旨直
                              接相關的項目上,給付金額百分比分配相當平均,以給付「興辦

                              族群關係重大事件的討論與行動」最為大宗,占當年全部給付金
                              額的 12.96%。其次,從協力對象來看,其廣泛地與非營利組織合
                              作,再加上本身受託人的身分是屬於營利組織,由此彰顯協力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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