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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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通過「公益信託族群和諧基金補助款申請審查辦法」,作為首
件促進族群和諧的推動方案。
該公益信託的相關成員分述如下:
一、委託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二、受託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託監察人:依據該公益信託契約書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應
設置無給職信託監察人三人,且首任信託監察人由委託人選
任。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
五、諮詢委員會:依據該公益信託契約書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應
設置 11 名至 15 名無給職諮詢委員、5 名常務諮詢委員,首
任委員由委託人委請,每屆任期三年,除因死亡、辭職或解
任外,任期屆滿自動連任。另依據第 7 條第 5 項規定,諮詢
委員會職掌包括:(一) 諮詢委員的解任及新諮詢委員的補
選。(二) 常務諮詢委員的解任及選任。(三) 信託監察人的解
任及新信託監察人的選任。(四) 受託人的解任及新受託人的
選任。(五) 信託契約條款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六)
信託財產給付金額達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上的決議。
第四節 實務運作概況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依據「公益信託族群和諧基
金」的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發現該信託基金給付在信託宗旨直
接相關的項目上,給付金額百分比分配相當平均,以給付「興辦
族群關係重大事件的討論與行動」最為大宗,占當年全部給付金
額的 12.96%。其次,從協力對象來看,其廣泛地與非營利組織合
作,再加上本身受託人的身分是屬於營利組織,由此彰顯協力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