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P. 137
第五篇 我國信託業者承做公益信託的實務 125
機關的許可,使主管機關得衡量實際情形,給予許可。至於各該
信託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視其公益的性質而定,倘若公益性
質牽連二機關以上主管者,各機關均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
而,欲設立公益信託者,除須如上述以契約、遺囑或宣言等方式
為信託行為外,其設立並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
我國就公益信託的設立係採許可主義,換言之,即須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書;然而有關申請許可的程序,信託法並
無明文規定,僅於第 85 條規定公益信託的許可及監督辦法,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目前我國已有多種各類公益信託的許可
及監督辦法,使有意願設立公益信託者,可以就其意願憑各該許
可及監督辦法的規定以申辦公益信託。此外,既然許可與否乃係
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裁量權,因此除非有裁量權濫用的情事,
否則此等所謂的公益裁量行為,原則上並無違法的問題,即使未
得許可,也不得為爭議;惟若未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委託人仍
得修改信託行為內容以便取得許可。
有關公益信託申請設立標準作業流程,以教育公益信託為
例,其作業流程如圖 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