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P. 136

124


                              華信望愛基金」、「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及「公益信託
                              王詹樣社會福利基金」;相對之下,「陳春山法制研究基金」為

                              4 萬元、「臺灣企銀受託臺灣公司治理法律研究基金公益信託」
                              為 7 萬元、「傅培梅飲食文化教育基金公益信託」為 13 萬元,
                              儘管受託信託財產與前述五大公益信託基金相比並不多,卻在在

                              顯示出公益信託的多元與彈性,只要信託財產的規模足以能實現
                              其公益目的即為已足。


                                       第二節  公益信託設立階段與申請流程


                              一、公益信託設立階段

                                  有關公益信託設立流程,實務上將其區分為六個階段,依序
                              為預備、設立、審察、徵詢、核發與執行。在預備階段,申請人

                              必須釐清設立信託的目的與宗旨,以利在設立階段順利填具相關
                              申請表單。在審查及徵詢階段,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針對信託的
                              公益性,以及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的能力要件進行評
                              估,必要時並徵詢相關業務機關。一旦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

                              訂定的許可及監督辦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會發給許可
                              書,受託人在收受許可書後,即應辦理信託財產的移轉或處分,
                              並開始管理財產以及執行該公益信託。


                              二、公益信託的申請流程


                                  按信託法第 70 條規定,公益信託的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的許可,立法說明謂公益信託因與公益攸關,且其受益人多
                              為一般社會大眾,在法律上只有反射利益,為防公益信託濫設,
                              以確保社會大眾權益,爰規定公益信託的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