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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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望愛基金」、「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及「公益信託
王詹樣社會福利基金」;相對之下,「陳春山法制研究基金」為
4 萬元、「臺灣企銀受託臺灣公司治理法律研究基金公益信託」
為 7 萬元、「傅培梅飲食文化教育基金公益信託」為 13 萬元,
儘管受託信託財產與前述五大公益信託基金相比並不多,卻在在
顯示出公益信託的多元與彈性,只要信託財產的規模足以能實現
其公益目的即為已足。
第二節 公益信託設立階段與申請流程
一、公益信託設立階段
有關公益信託設立流程,實務上將其區分為六個階段,依序
為預備、設立、審察、徵詢、核發與執行。在預備階段,申請人
必須釐清設立信託的目的與宗旨,以利在設立階段順利填具相關
申請表單。在審查及徵詢階段,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針對信託的
公益性,以及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的能力要件進行評
估,必要時並徵詢相關業務機關。一旦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
訂定的許可及監督辦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會發給許可
書,受託人在收受許可書後,即應辦理信託財產的移轉或處分,
並開始管理財產以及執行該公益信託。
二、公益信託的申請流程
按信託法第 70 條規定,公益信託的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的許可,立法說明謂公益信託因與公益攸關,且其受益人多
為一般社會大眾,在法律上只有反射利益,為防公益信託濫設,
以確保社會大眾權益,爰規定公益信託的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