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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查核貸款支付是否符合

                             約定用途。而銀行也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
                             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在貸款發放和支

                             付過程中,若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者,銀行可以根據合
                             同與借款人約定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
                             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  信用狀況下降;
                             (二)  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  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  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銀行受託支付。

                        十、貸後管理─銀行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
                             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營運情況、觀察經濟變化

                             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
                             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若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銀行應對貸款
                             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當項目實際投資

                             超過原定投資金額時,銀行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
                             追加貸款者,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

                             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對應擔保。銀行應對固定資產投資
                             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
                             測,對於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對抵

                             (質)  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也應建立貸後動
                             態監測和重估制度。至於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

                             時,銀行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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