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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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兆豐金控併第一金控被視為最強組合,但因工會反對難度相
                        對高;其次則是第一金控併合庫金控,兆豐金控併合庫金控也列為
                        選項。」。

                            不論是誰併誰,作者認為泛公股銀行間的整併,雖可推動國內

                        銀行放大規模,以提升國際競爭力;惟對整併之構想,應不僅於考
                        量規模大小的整併,仍應在整併後業務競爭力、市場定位、經營綜
                        效與人力資源有效管理等方面作思考;而不應先規劃合併對象,再

                        圓一個合併道理,這樣將較不易說服社會大眾與工會員工。



                          誰  娶  誰  、  誰  嫁  誰  ,  合  併  就  跟  嫁  娶  一  樣  ,  喜  事  一  樁  ;  在  郎  有

                           情與妹有意下,其婚後效益才能有效發揮。

                            按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公平交易法、公司法及金融

                        控股公司法之相關合併規定,銀行雙方合意步入禮堂前,應有下列
                        時程、誘因及申請程序與文件:

                            1.  公告週知程序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9 條、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23 條及公司法第 73 條、74 條)

                                (1) 公告時程: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

                                       定於事實發生日起 2 日內辦理公告與申報。
                                   B.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決議後 10 日內公告內容及合
                                       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

                                (2)  異議時程:應指定合併決議後 30 日以上之一定期間,
                                    聲  明  債  權  人  、  基  金  受  益  人  、  證  券  投  資  人  或  期  貨  投  資

                                    人  ,  於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合  併  將  損  害  其  權  益  之  異  議  時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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