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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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兆豐金控併第一金控被視為最強組合,但因工會反對難度相
對高;其次則是第一金控併合庫金控,兆豐金控併合庫金控也列為
選項。」。
不論是誰併誰,作者認為泛公股銀行間的整併,雖可推動國內
銀行放大規模,以提升國際競爭力;惟對整併之構想,應不僅於考
量規模大小的整併,仍應在整併後業務競爭力、市場定位、經營綜
效與人力資源有效管理等方面作思考;而不應先規劃合併對象,再
圓一個合併道理,這樣將較不易說服社會大眾與工會員工。
誰 娶 誰 、 誰 嫁 誰 , 合 併 就 跟 嫁 娶 一 樣 , 喜 事 一 樁 ; 在 郎 有
情與妹有意下,其婚後效益才能有效發揮。
按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公平交易法、公司法及金融
控股公司法之相關合併規定,銀行雙方合意步入禮堂前,應有下列
時程、誘因及申請程序與文件:
1. 公告週知程序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9 條、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23 條及公司法第 73 條、74 條)
(1) 公告時程: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
定於事實發生日起 2 日內辦理公告與申報。
B.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決議後 10 日內公告內容及合
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
(2) 異議時程:應指定合併決議後 30 日以上之一定期間,
聲 明 債 權 人 、 基 金 受 益 人 、 證 券 投 資 人 或 期 貨 投 資
人 , 於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合 併 將 損 害 其 權 益 之 異 議 時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