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銀行合併面面觀
P. 45

第 5 章  強制性合併  37






















                                                    第 5 章  強制性合併


                                政府   早  年  為  解  決  金  融  風  暴  ,  會  強  制  體  質  較  好  公  股  銀  行  概  括

                                承受發生弊端金融機構。


                                  政府對銀行採行強制性合併,多數為了不讓經營不善的金融機
                             構面臨倒閉的窘境,或為避免引發金融危機或為顧及客戶利益,而

                             主動介入強制體質較好、經營良好的銀行概括承受發生弊端的金融
                             機構,對主併銀行而言,雖是配合政府解決金融危機,而為非自願

                             性且消極性的購併行為。由於被強制者多屬公營銀行或官股持股很
                             高之銀行,其經營最高原則為配合政府政策,並未完全具有經營政
                             策主導權;相對於概括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後之經營,往往因組

                             織與文化融合上困難,而產生業務整合與職務分派調整不易情形;
                             或因內部文化融合的陣痛,產生內部派系對立現象,對銀行之長期

                             發展,均為不利且非屬正常作為。
                                  政府依銀行法第 62 條至第 62 條之 4 規定對特定金融機構採

                             行強制性處分,其公權力介入時機、強制措施、接管處置措施及受
                             讓營業與資產負債之銀行應為法定程序如下: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