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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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強制性合併 37
第 5 章 強制性合併
政府 早 年 為 解 決 金 融 風 暴 , 會 強 制 體 質 較 好 公 股 銀 行 概 括
承受發生弊端金融機構。
政府對銀行採行強制性合併,多數為了不讓經營不善的金融機
構面臨倒閉的窘境,或為避免引發金融危機或為顧及客戶利益,而
主動介入強制體質較好、經營良好的銀行概括承受發生弊端的金融
機構,對主併銀行而言,雖是配合政府解決金融危機,而為非自願
性且消極性的購併行為。由於被強制者多屬公營銀行或官股持股很
高之銀行,其經營最高原則為配合政府政策,並未完全具有經營政
策主導權;相對於概括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後之經營,往往因組
織與文化融合上困難,而產生業務整合與職務分派調整不易情形;
或因內部文化融合的陣痛,產生內部派系對立現象,對銀行之長期
發展,均為不利且非屬正常作為。
政府依銀行法第 62 條至第 62 條之 4 規定對特定金融機構採
行強制性處分,其公權力介入時機、強制措施、接管處置措施及受
讓營業與資產負債之銀行應為法定程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