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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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執行機構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會就承受銀
行之資產與營業,洽商具承接意願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或採公開標售
方式 (或分割標售) 處分資產及營業,並連帶解決員工工作權之銜
接問題,該種因政府公權力執行之合併,則為具強制性合併。
以下第 4 章及第 5 章將就合意性合併及強制性合併之政府法
規,略作要點說明。第 3 篇各章節將僅就合意性合併之相關理論與
實務,分述合併面向、動機與態樣,而不論述政府機關採取強制性
合併之方式與動機。
金融重建基金
(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RTC)
近 10 年來當各國政府面對金融機構資產品質迅速惡化或喪失其償債
能力 (Insolvency),甚而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時,其主要處理方式之一多藉
由民間成立資產管理公司 (AMC) 或透過政府成立資產再生公司 (Resolu-
tion Trust Corporation,RTC) 以解決不良金融資產與問題金融機構。我
國自「金融機構合併法」於 2000 年 11 月 24 日立法後,賦予設立資產管
理公司之明確法源。而「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
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與「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 2001 年 6
月 27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我國金融重建基金(相當於資產再生公司)的
立法始臻完善。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 (設置委員 9 人至 13 人,
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金管會之正、副首長擔任,其餘派任委
員,由中央銀行副總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 主 計 長 、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董 事 長 擔 任 , 並 依 其 本 職 任 免 ; 另 遴 選 委
員,分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
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
分 之 一 。 ),為整頓金融市場及穩定金融秩序之金融改革法令。並為讓經
營不善金融機構平和退出市場及消弭風暴,政府參酌美、日、韓等國以公
共資金挹注,於一定期間內適度實施全額保障存款人權益及彌補問題機構
財務缺口等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