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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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執行機構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會就承受銀
                        行之資產與營業,洽商具承接意願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或採公開標售

                        方式  (或分割標售)  處分資產及營業,並連帶解決員工工作權之銜
                        接問題,該種因政府公權力執行之合併,則為具強制性合併。
                            以下第 4 章及第 5 章將就合意性合併及強制性合併之政府法

                        規,略作要點說明。第 3 篇各章節將僅就合意性合併之相關理論與
                        實務,分述合併面向、動機與態樣,而不論述政府機關採取強制性
                        合併之方式與動機。


                                                     金融重建基金
                                        (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RTC)
                             近 10 年來當各國政府面對金融機構資產品質迅速惡化或喪失其償債
                         能力  (Insolvency),甚而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時,其主要處理方式之一多藉
                         由民間成立資產管理公司  (AMC)  或透過政府成立資產再生公司  (Resolu-
                         tion  Trust  Corporation,RTC)  以解決不良金融資產與問題金融機構。我
                         國自「金融機構合併法」於 2000 年 11 月 24 日立法後,賦予設立資產管
                         理公司之明確法源。而「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
                         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與「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 2001 年 6
                         月 27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我國金融重建基金(相當於資產再生公司)的
                         立法始臻完善。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  (設置委員 9 人至 13 人,
                         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金管會之正、副首長擔任,其餘派任委
                         員,由中央銀行副總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  主  計  長  、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董  事  長  擔  任  ,  並  依  其  本  職  任  免  ;  另  遴  選  委
                         員,分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
                         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
                         分  之  一  。  ),為整頓金融市場及穩定金融秩序之金融改革法令。並為讓經
                         營不善金融機構平和退出市場及消弭風暴,政府參酌美、日、韓等國以公
                         共資金挹注,於一定期間內適度實施全額保障存款人權益及彌補問題機構
                         財務缺口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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