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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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銀行法 195
1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69771 號令增
訂公布第 64-1 條條文
20.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8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25-4、140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2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46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2、64 條條文
2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796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9、25、33-3、35-2、42、44、48、50、62~62-5、62-
7、62-9、128、129、131、13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5-1、44-1、44-
2、129-2 條條文
2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4612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2-1 條條文;增訂第 12-2 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日第 62-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
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起
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
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
960 號公告第 19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1680 號公告
第 7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
會」管轄
2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2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