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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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成本從低認定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
                             存,或按址查對不確定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

                             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營利事業如因交易

                             相  對  人  應  給  與  而  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
                             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

                             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處罰。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
                             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

                             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查核準則第 38

                             條)。

                            (三)  費用剔除

                                 會計上,凡支出之效益僅及於當期,列為費用;在

                             計算課稅所得時,稅法對費用之認列,定有若干限制,

                             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作帳外調整。包括下列認
                             列原則;

                            1.  費用須與業務有關,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

                               失  或  家  庭  費  用  ,  及  各  種  稅  法  所  規  定  之  滯報金、怠報
                               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  (如環保或稅務罰鍰)、不得

                               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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