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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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成本從低認定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
存,或按址查對不確定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
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營利事業如因交易
相 對 人 應 給 與 而 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
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
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處罰。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
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
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查核準則第 38
條)。
(三) 費用剔除
會計上,凡支出之效益僅及於當期,列為費用;在
計算課稅所得時,稅法對費用之認列,定有若干限制,
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作帳外調整。包括下列認
列原則;
1. 費用須與業務有關,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
失 或 家 庭 費 用 , 及 各 種 稅 法 所 規 定 之 滯報金、怠報
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 (如環保或稅務罰鍰)、不得
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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