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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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扣繳時限及申報




                       扣繳時限             給付時,即須扣取稅款。
                                        居住者次月10日以前繳納稅款。
                                        非居住者應於給付後之10日內繳納稅款。

                       列單申報期限           1.  居住者: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但扣繳義
                                          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  (居住者),每年1月遇
                                          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
                                          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

                                          日止。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
                                          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  非居住者:須隨即開具扣繳憑單,申報核驗。
                                        3.  停歇業  (不含暫停營業)、裁撤、變更時,應於

                                          核准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
                       寄發憑單             居住者之扣繳  (暨免扣繳)  憑單2月10日以前,填
                                        發寄給納稅義務人。

                                        103年起,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
                                        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規定得免填發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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