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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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扣繳時限及申報
扣繳時限 給付時,即須扣取稅款。
居住者次月10日以前繳納稅款。
非居住者應於給付後之10日內繳納稅款。
列單申報期限 1. 居住者: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但扣繳義
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 (居住者),每年1月遇
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
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
日止。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
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 非居住者:須隨即開具扣繳憑單,申報核驗。
3. 停歇業 (不含暫停營業)、裁撤、變更時,應於
核准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
寄發憑單 居住者之扣繳 (暨免扣繳) 憑單2月10日以前,填
發寄給納稅義務人。
103年起,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
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規定得免填發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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