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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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於期限內扣繳並申報,將受到下列處罰:
項目 罰則
應扣未扣之 1. 限期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
處罰 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2. 未於限期內補繳者,按應扣末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
以下之罰鍰。
3.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或不為扣繳稅捐
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之罰金。
扣而未繳之 1. 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末繳納者,移送法院
處罰 強制執行。
2. 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款者,除應追繳已扣繳的
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
未申報或填 已扣繳並向公庫繳納稅款,但未依限填報或填發扣繳憑
發 扣 繳 (暨 單之處罰:
免 扣 繳 ) 憑 (1) 限 期 責 令 補 報 或 填 發 外 , 並 按 扣 繳 稅 額 處 20%的 罰
單之處罰 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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