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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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於期限內扣繳並申報,將受到下列處罰:


                            項目                            罰則
                         應扣未扣之 1. 限期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

                         處罰          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2. 未於限期內補繳者,按應扣末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
                                     以下之罰鍰。

                                    3.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或不為扣繳稅捐
                                     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之罰金。
                         扣而未繳之 1. 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末繳納者,移送法院

                         處罰          強制執行。
                                    2. 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款者,除應追繳已扣繳的
                                     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

                         未申報或填 已扣繳並向公庫繳納稅款,但未依限填報或填發扣繳憑
                         發  扣  繳    (暨 單之處罰:
                         免 扣 繳 )  憑 (1) 限  期  責  令  補  報  或  填  發  外  ,  並  按  扣  繳  稅  額  處  20%的  罰
                         單之處罰         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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