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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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支付各項支出 (薪資、租金) 時,除交易對方 (另
一企業) 之營業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外,企業於給付時應按各
類所得所規定之扣繳率先行扣繳,惟未達起扣點不需扣繳。有
關扣繳之規定如下:
一、扣繳時間-給付時(實際給付、轉帳給付、匯撥給
付、視同給付)
扣繳單位應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
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
居住者扣繳後,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抵繳應納稅額。
非居住者於扣下稅款後,不必申報所得稅。
二、下列所得免予扣繳
1.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免稅所得 (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
2. 所得未達起扣點。(如居住者每次扣繳稅額未超過 2,000
元免扣繳),但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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