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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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支付各項支出  (薪資、租金)  時,除交易對方  (另
                        一企業)  之營業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外,企業於給付時應按各

                        類所得所規定之扣繳率先行扣繳,惟未達起扣點不需扣繳。有

                        關扣繳之規定如下:


                        一、扣繳時間-給付時(實際給付、轉帳給付、匯撥給
                             付、視同給付)



                            扣繳單位應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
                        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


                            居住者扣繳後,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抵繳應納稅額。
                        非居住者於扣下稅款後,不必申報所得稅。


                        二、下列所得免予扣繳



                          1.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免稅所得  (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
                          2.  所得未達起扣點。(如居住者每次扣繳稅額未超過 2,000

                             元免扣繳),但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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