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大陸企業徵信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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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金融及徵信機構,及時瞭解企業經營等信用資訊情況,產生
積極的資訊交流作用。
一、ECFA 框架協定其具體內容
臺灣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在大陸
重慶正式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 (ECFA),並於當年 9 月
12 日生效。整個框架協定其具體內容可歸納為:
1. ECFA 僅為框架協定,是指簽署正式協議之前所擬訂的綱
要,僅先訂框架及目標,具體內容日後再協商,以避免
為協商簽署正式協議而曠日持久,耽誤實際需要,故先
簽署綱要式的「框架協定」。
2. ECFA 定位於兩岸特殊性質的經濟合作協定,並不違背世
界貿易組織 (WTO) 精神,只規範兩岸經濟合作事項,
如同兩岸已簽署的海空運等九項協議,不涉及主權或政
治問題。
3. ECFA 的基本原則是:平等協商及互利雙贏,彼此照顧對
方的關切。
4. ECFA 的意義在於:有利於兩岸展開進一步的經濟合作,
兩岸應共同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國際經濟激烈競爭的挑
戰,有利於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以增進
兩岸人民的福祉。
5. ECFA 簽訂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及增進海峽兩岸間經濟、貿
易和投資合作,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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