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大陸企業徵信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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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鼓勵兩岸合資建立徵信機構,並將其逐步發展為兩岸
信用資訊共用的節點。依目前時空背景,可利用大陸
國務院給予海西經濟區先行先試的政策,以臺、閩先
行開展徵信合作。
5. 以兩岸對接的徵信平台為依據,建立信用主體失信行為
的兩岸聯合懲戒機制。
兩岸金融機構、工商、稅務及質檢等部門,係依照相關規
定和雙邊協定,公開相關不良信用資訊,遵循從市場准入到業
務品質、人員素質、內部控制及資訊安全的全面監督管理。兩
岸徵信機構透過信用資訊披露和信用報告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和
客戶披露,並依據有關規定支持或限制其在兩岸獲得融資、投
資或從事某些行業的資格。建立兩岸司法合作機制,相互認可
經兩岸協定的經濟案件判決結果,相互配合對判決結果的執
行,從而建立信用主體失信行為的兩岸聯合懲戒機制,藉以維
護整個市場交易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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