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大陸企業徵信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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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鼓勵兩岸合資建立徵信機構,並將其逐步發展為兩岸

                                 信用資訊共用的節點。依目前時空背景,可利用大陸
                                 國務院給予海西經濟區先行先試的政策,以臺、閩先

                                 行開展徵信合作。
                          5.  以兩岸對接的徵信平台為依據,建立信用主體失信行為
                             的兩岸聯合懲戒機制。


                            兩岸金融機構、工商、稅務及質檢等部門,係依照相關規

                        定和雙邊協定,公開相關不良信用資訊,遵循從市場准入到業
                        務品質、人員素質、內部控制及資訊安全的全面監督管理。兩

                        岸徵信機構透過信用資訊披露和信用報告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和
                        客戶披露,並依據有關規定支持或限制其在兩岸獲得融資、投

                        資或從事某些行業的資格。建立兩岸司法合作機制,相互認可
                        經兩岸協定的經濟案件判決結果,相互配合對判決結果的執

                        行,從而建立信用主體失信行為的兩岸聯合懲戒機制,藉以維
                        護整個市場交易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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