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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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有限清償責任

                                 當公司將所有資產變現仍然無法清償所有債務時,普通股持
                             有人不必承擔清償責任。


                        (二)特別股

                            特別股與普通股的主要不同,在於股利的分配權、剩餘價值的請
                        求權、表決權及股票贖回權。依我國公司法之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

                        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否則不生效力:(1) 特別股份派股息
                        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2) 特別股份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

                        額或定率。(3)  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4)
                        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例如中國鋼鐵公司於其公司章程第 6
                        條規定: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

                        盈餘公積後,應先按票面額 14%分派特別股股息,其餘提撥 0.15%董
                        事、監察人酬勞金及 8%員工紅利,並按票面額 14%分派普通股紅
                        利;如尚有可分派之盈餘,按各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再

                        分派紅利。但必要時,得經股東會決議,於分派特別股股息後,先酌
                        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如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

                        派特別股股息時,上述應優先分派而未分派之特別股股息,應累積於
                        以後年度有盈餘時,儘先補足之。

                            本公司企業生命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前項股息及股東紅利之分
                        派,分配現金不低於 75%,分配股票不高於 25%。特別股份派公司剩
                        餘財產之順序及比例與普通股同。

                            特別股之股東無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之權,其他權利義務與普通股
                        之股東同。

                            本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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