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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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享有部分優先權利或是設有限制條款的股票稱為特別股。
(一)普通股
普通股持有人除了擁有對發行公司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表決權、
股利分配權、優先認股權、剩餘價值請求權,而對發行公司的債務只
負擔有限清償的責任,茲分述如下:
1. 表決權
普通股持有人即為公司股東,對於公司的重要事務,如董監
事選舉、盈餘分派、增資等具有表決權,每一普通股的表決權都
相同。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投票權),或者使用
委託書,委託他人行使。因此在股票市場中,常會發生公司管理
當局與市場派人士為爭奪公司的掌控權,而競相收購委託書的情
形。為了避免少數股權利用收購委託書取得公司之控制權,主管
機關已修正委託書徵求規則,希望能改善此種情況。
2. 股利分配權
如果公司營運良好有盈餘,而決定分配股利時,每一普通股
享有平等分配的權利。
3. 優先認股權
當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普通股持有人可依照持股比率優先
認購的權利。
4. 剩餘價值請求權
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普通股的受償地位在政府(稅賦)、員
工、債權人及特別股之後,亦即普通股只對公司的「剩餘價值」
有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