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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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賣權
賣權 (Put) 的買方擁有依履約價格「賣出」該標的物之權
利;賣權 (Put) 之賣方必須履行「買入」義務 (當賣權的買方要賣
出時)。
表 5-1 選擇權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表
選擇權買方/賣方 選擇權種類 權利/義務 到期時之權利/義務
買方 買權 Call 權利 有權利買入標的物
買方 賣權 Put 權利 有權利賣出標的物
賣方 買權 Call 義務 有義務賣出標的物
賣方 賣權 Put 義務 有義務買入標的物
二、「歐式選擇權」或「美式選擇權」
選擇權若以到期前是否可以履約:可分為「歐式」與「美式」兩
種:
1. 歐式選擇權:選擇權之持有者 (買方) 到期時才有權要求履約,行
使權利。
2. 美式選擇權:選擇權之持有者 (買方),在合約到期時,或到期前
任何時點,均有權要求履約,行使權利。
選擇權多在有組織之交易所內交易,故多為標準化商品,但亦有
以議定方式交易之非標準化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