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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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賣權

                                 賣權 (Put)  的買方擁有依履約價格「賣出」該標的物之權
                             利;賣權 (Put) 之賣方必須履行「買入」義務 (當賣權的買方要賣

                             出時)。


                                     表 5-1  選擇權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表


                         選擇權買方/賣方  選擇權種類                  權利/義務         到期時之權利/義務
                               買方           買權 Call          權利          有權利買入標的物

                               買方           賣權 Put           權利          有權利賣出標的物
                               賣方           買權 Call          義務          有義務賣出標的物

                               賣方           賣權 Put           義務          有義務買入標的物



                        二、「歐式選擇權」或「美式選擇權」


                            選擇權若以到期前是否可以履約:可分為「歐式」與「美式」兩

                        種:
                          1. 歐式選擇權:選擇權之持有者 (買方) 到期時才有權要求履約,行

                             使權利。
                          2.  美式選擇權:選擇權之持有者 (買方),在合約到期時,或到期前

                             任何時點,均有權要求履約,行使權利。


                            選擇權多在有組織之交易所內交易,故多為標準化商品,但亦有
                        以議定方式交易之非標準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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