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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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割

                            期貨交割方式分為「實物交割」與「現金交割」

                          1. 實物交割

                                 實務交割是在合約到期時以合約所規定之品質、時間、地點

                             辦理現貨交割,例如某投資人出售黃金期貨,於合約到期時仍未
                             平倉,就必須以合約所規定之品質「每一塊 100 盎司成色 0.995

                             金條」辦理交割。

                          2. 現金交割

                                 有些期貨契約因無合適之現貨可供交割 (如股價指數期貨) 或

                             因其他特殊因素 (如:幼牛搬運過程容易死亡),故規定於合約到
                             期時以現金結算,即稱為「現金交割」。在臺灣期貨市場中,僅

                             10 年期政府公債期貨採實物交割,其餘期貨均採現金交割。


                        (三)交易費用與稅負

                            投資人買賣期貨時,均須支付手續費給期貨經紀商,以臺指期貨
                        為例,其單邊交易手續費約新臺幣 150 至 120 元。除手續費外,買賣

                        期貨亦須依其契約價值繳交期貨交易稅,此外,政府雖於 2013 年復徵

                        股票交易所得稅,但依所得稅法 4-2 條規定,仍暫行停徵期貨交易所
                        得稅,惟法人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規定將期貨交易所得列
                        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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