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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攸關權益的勞保老年制度



                                  1.  應全體共同具領。

                                  2.  未共同具領或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
                                     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

                                  3.  未能協議者,按下列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  喪葬津貼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
                                       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


                                    勞保局依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

                                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再者,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

                                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1.  配偶再婚。

                                  2.  配偶未滿 55 歲,且其扶養之子女 (含收養關係 6 個月以
                                     上之養子女)  不符合「子女遺屬」之條件。
                                  3.  不符合「配偶遺屬」之條件。

                                  4.  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相
                                     關遺屬資格條件。

                                  5.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其中所稱拘禁,指受拘
                                     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

                                     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
                                     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

                                     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6.  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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