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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攸關權益的勞保老年制度
1. 應全體共同具領。
2. 未共同具領或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
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
3. 未能協議者,按下列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喪葬津貼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
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
勞保局依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
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再者,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
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1. 配偶再婚。
2. 配偶未滿 55 歲,且其扶養之子女 (含收養關係 6 個月以
上之養子女) 不符合「子女遺屬」之條件。
3. 不符合「配偶遺屬」之條件。
4. 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相
關遺屬資格條件。
5.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其中所稱拘禁,指受拘
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
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
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
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6. 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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