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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

                              領 (勞保條例第 63 條之 3 參照)。因遺屬年金之立法意旨係為
                              保障被保險人遺屬之基本經濟安全,且依勞保條例第 63 條之
                              2 規定,計算之遺屬年金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

                              幣 3,000 元發給。因此,法令已提供遺屬基本經濟安全保障;
                              甲申請人雖具受領二種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僅得擇一請

                              領遺屬年金給付。
                                  另外,有關勞保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

                              皆以一人請領為限。假使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則以
                              下列順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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