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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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休金-企業退休金來源之介紹及運用



                                    全部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或於同一事業單位保有舊制年資

                                之勞工,其得請領退休金給付者,須符合以下之退休要件:



                                            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者。
                                自請退休勞
                                            工作 25 年以上者。
                                基法第 53 條
                                            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年滿 65 歲者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
                                強制退休勞         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
                                基法第 54 條      整。但不得少於 55 歲)。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
                                 資,應予併計。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
                                 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亦應予併計 (參照
                                 勞基法第 57 條、第 20 條)。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
                                 法第 11 條 (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規定預告勞工
                                 終止勞動契約,若該勞工已符合退休規定者,亦應給予退休並依同
                                 法第 55 條規定發給退休金,雇主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



                                    勞基法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係按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

                                滿 1 年給與 2 個基數,但超過 15 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工作年資未滿
                                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 1 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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