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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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謀生能力 (無謀生能力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3.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
                                         級表第一級。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父母
                                     者。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祖父母
                                     者。
                                     須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未成年。
                              孫子女  2.  無謀生能力 (無謀生能力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25 歲以下,在學,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一級。

                                     須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未成年。
                               兄弟
                                     2.  無謀生能力 (無謀生能力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姊妹
                                     3.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
                                        級。


                                  前述各順序遺屬之請領需注意,「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

                              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是為勞保條例
                              第 65 條第 2 項之規定。意即勞工身故時若留有配偶子女與其

                              他遺屬,則不論該配偶子女是否符合個別請領條件或請領後不
                              符合資格或於請領期間死亡,其他順序遺屬皆不得接續請領。

                                  唯一例外是第一與第二順序遺屬。當第一順序之遺屬 (配
                              偶及子女)  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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