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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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謀生能力 (無謀生能力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3.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
級表第一級。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父母
者。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祖父母
者。
須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未成年。
孫子女 2. 無謀生能力 (無謀生能力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25 歲以下,在學,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一級。
須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未成年。
兄弟
2. 無謀生能力 (無謀生能力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姊妹
3.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
級。
前述各順序遺屬之請領需注意,「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
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是為勞保條例
第 65 條第 2 項之規定。意即勞工身故時若留有配偶子女與其
他遺屬,則不論該配偶子女是否符合個別請領條件或請領後不
符合資格或於請領期間死亡,其他順序遺屬皆不得接續請領。
唯一例外是第一與第二順序遺屬。當第一順序之遺屬 (配
偶及子女) 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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