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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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訴訟中或是已經宣告禁治破產之人。而所謂「給予固定
評分者」,則是有信用問題,但仍處於正常信用交易之人;其他
則列為「實際評分者」。聯徵中心列入評比的信用項目,包括繳
款行為者,負債類、新信用申請類、信用長度類及信用型態類等
五大類;其中信用長度類,是指個人使用信用的歷史長短,例
如:信用卡有效卡開卡距今月份數資料;信用型態類,則是指使
用信用型態及其組合,例如:房貸戶、信用卡循環信用使用者及
現金卡戶等。
(二)企業戶信用評等
銀行對企業戶之信用狀況予以評等之目的,係為評核客戶之
業務經營與資本結構,其評等目的與原因,與國內外信用評等公
司之評等迥異。銀行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為與國際會
計準則 (IFRS) 接軌,規定銀行應依修訂後財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
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將「原始產生之放款及
應收款」納入適用範圍,要求銀行應以公平價值衡量放款及應收
款,並評估減損損失。
銀行為符主管機關之金融管理政策,並對客戶信用概況能有
更深入的瞭解,一般會以企業之經營者管理能力為其評估核心,
並將獲利能力、還款能力、財務結構、籌資能力、產業風險及競
爭能力列入信用風險之評估因素 (圖 1-3)。藉由設計個別風險因
素之評估指標,以評斷其信用良窳;而依所訂風險權數,經彙計
與加權後,最後再依其總得分來評核其所屬評等等級,進而作為
各該授信分層負責層級決定授信條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