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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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中市政府法制局網站 (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
報導: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由經濟部公
告,將自本 (101) 年 3 月 1 日施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呼籲尚未依公告
事項修正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儘速修正;並提醒有意購買中古汽車之消費
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
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消費者
可依公告事項主張權利。
一般消費者對於中古汽車最大之疑慮莫過於汽車之車況如何?是否曾
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是否為贓車?是消費資訊之透明化於中古
汽車交易中益顯重要。為預防中古汽車買賣消費糾紛,「中古汽車買賣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業者就中古汽車買賣如與消費者
約定收取定金者,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 10%。對於消費者所關切之車
況,規範業者必須充分揭露,包括標的物之年份、配備、里程數、交易次
數、曾否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等資訊。此外,消費者要求試車
時,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消費者提供更完善之保障。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如下:
一、定金之上限: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 10%
(不得記載事項第 3 點)。買受人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得拋棄定
金,解除契約。出賣人如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
後,解除契約 (應記載事項第 16 點)。
二、標的物資訊揭露:中古車之車況為買受人所關注之焦點,本規範就標
的物之出廠年月、領牌日、引擎是否已換過?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
交易車輛之原使用情形 (是否為計程車或租賃車?) 等資訊,規定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