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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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台中市政府法制局網站 (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
                              報導: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由經濟部公
                              告,將自本 (101)  年 3 月 1 日施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呼籲尚未依公告

                              事項修正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儘速修正;並提醒有意購買中古汽車之消費
                              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
                              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消費者

                              可依公告事項主張權利。
                                 一般消費者對於中古汽車最大之疑慮莫過於汽車之車況如何?是否曾
                              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是否為贓車?是消費資訊之透明化於中古
                              汽車交易中益顯重要。為預防中古汽車買賣消費糾紛,「中古汽車買賣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業者就中古汽車買賣如與消費者

                              約定收取定金者,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 10%。對於消費者所關切之車
                              況,規範業者必須充分揭露,包括標的物之年份、配備、里程數、交易次
                              數、曾否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等資訊。此外,消費者要求試車

                              時,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消費者提供更完善之保障。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如下:
                              一、定金之上限: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 10%
                                  (不得記載事項第 3 點)。買受人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得拋棄定
                                  金,解除契約。出賣人如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

                                  後,解除契約 (應記載事項第 16 點)。
                              二、標的物資訊揭露:中古車之車況為買受人所關注之焦點,本規範就標
                                  的物之出廠年月、領牌日、引擎是否已換過?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

                                  交易車輛之原使用情形 (是否為計程車或租賃車?)  等資訊,規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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