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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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因債權擔保不足,而影響日後債權之催理。

                                2.  研訓商銀將中古汽車貸款業務,委請租賃公司負責招攬,如僅
                                  為招攬客戶而承接案件,對債信好與壞之客戶,將使授信經辦

                                  員處於考量客戶信用狀況與業績壓力間之迷失,相對於客戶信
                                  用品質,將因授信經辦員一念之間,而承接債權確保堪虞之案

                                  件。
                                3.  對汽車尚未完成動產擔保抵押權之設定,擔保債權之徵取,亦

                                  即該放款未有銀行法第 12 條規定所稱擔保品為擔保,而以擔
                                  保放款科目入帳,即列帳情形與事實不符。

                                4.  中古汽車之市場價值僅呈遞減現象,也就是抵償債權金額隨車
                                  齡而逐為不足。因此,銀行對超逾一定車齡車輛不承作,係考

                                  量債權歸收之確保性。
                                5.  中古車貸款,即汽車出廠年份超過 1 年或已領取牌照逾 3 個月

                                  以上之車輛且車齡不得逾一定年數 (多以十年為耐用年限);惟
                                  一般銀行對下列車系:賓士 (BENZ)、寶馬 (BMW)、奧迪

                                  (Audi)、福斯 (Volkswagen)、富豪 (Volvo)及凌志 (Lexus),多
                                  會視車況而延長其車齡年限。中古車一般係以當期坊間發行之

                                  汽車專業刊物所訂同廠牌、年份及型式等之參考價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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