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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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四、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編定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

                        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及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1.  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
                             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2.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3.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4.  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
                             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5.  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
                             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6.  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
                             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

                             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7.  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

                             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8.  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

                             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9.  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
                             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10.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
                             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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