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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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四、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編定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
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及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1. 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
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2.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3.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4. 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
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5. 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
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6. 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
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
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7. 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
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8. 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
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9. 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
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10.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
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