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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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附  錄




                            違反前項規定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第七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
                            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
                            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八條
                            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
                            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
                            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
                            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前項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

                        第九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
                            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前項應充分瞭解之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適合度應考量之事項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
                            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前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
                            解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
                            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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