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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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 199
附錄一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
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第一項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機
構。
第四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
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
民事爭議。
第六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