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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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超過中小企業規模續予輔導之有關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仍得移送信用保證:


                          1.  企業 (含創業貸款所輔導創設之企業)  經輔導始超過中小企業
                             規模者,在其後二年 (因擴充而超過者)  或三年 (因合併而超

                             過者) 內。
                          2.  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

                             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輔導機關、輔導體
                             系或相 關機構認 為有併同 輔導之必 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

                             內。


                        二、企業於屬中小企業規模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經輔導:


                          1.曾由金融機構給予授信,取有授信合約、繳息收據、押匯文件
                             或其他證明文件之一。

                          2.曾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工業局等機構予以輔導,取有證明。

                        三、超過中小企業規模續予輔導年限之起算日:


                          1.  資本額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自增資後逾新臺幣八千萬元之

                             變更登記日起算。
                          2.  營業額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自超逾新臺幣一億元年度之最

                             後一日起算。
                          3.  經常僱用員工數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自臺閩地區勞工保險

                             機構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 (企業投保期間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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