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P. 316
298
88. 超過中小企業規模續予輔導之有關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仍得移送信用保證:
1. 企業 (含創業貸款所輔導創設之企業) 經輔導始超過中小企業
規模者,在其後二年 (因擴充而超過者) 或三年 (因合併而超
過者) 內。
2. 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
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輔導機關、輔導體
系或相 關機構認 為有併同 輔導之必 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
內。
二、企業於屬中小企業規模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經輔導:
1.曾由金融機構給予授信,取有授信合約、繳息收據、押匯文件
或其他證明文件之一。
2.曾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工業局等機構予以輔導,取有證明。
三、超過中小企業規模續予輔導年限之起算日:
1. 資本額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自增資後逾新臺幣八千萬元之
變更登記日起算。
2. 營業額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自超逾新臺幣一億元年度之最
後一日起算。
3. 經常僱用員工數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自臺閩地區勞工保險
機構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 (企業投保期間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