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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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者,信保基金得隨時通知停止送保。
授信單位知悉企業或其關係人有信保基金票信、債信異常企業
移送信用保證限制事項,原已核准尚在有效動用期限內之保證額度
不得繼續動用;如屬下列情形者,得填送「企業票、債信異常額度
繼續動用申請書」申請繼續動用,授信單位再依信保基金回覆結果
辦理授信。
一、企業或其關係人使用票據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張數未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2. 受拒絕往來處分,但已獲暫予恢復往來,在暫予恢復往來期間。
二、企業或其負責人之保證、背書債務,逾期已超過三個月或已受
催討。但已徵提足額擔保品擔保者得不受限。企業或其負責人
之保證、背書債務如係發生於擬送保之授信單位,且逾期已超
過三個月或已受催討者,則該授信單位對該等逾期債務應視同
已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