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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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信保基金送保方式-間接保證




                            授信單位 (銀行)  對送保案件除應遵照有關金融法令及其總管
                        理機構之規定 (含規章)  外,並應依照其總管理機構與信保基金簽

                        訂之委託契約、信保基金所訂定之各項保證要點,及信保基金如有

                        新增修之相關函釋、補充規定外,送保案件需以先行辦理徵信為必
                        要條件,授信單位及信保基金規章未規定事項,授信單位對於移送

                        信用保證之授信,應與未移送信用保證者為同一之注意。授信單位
                        於授信前應先填送「間接保證額度申請書」向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

                        證額度,申請書各欄位請依授信戶徵、授信審查資料詳實填寫。信
                        保基金審理結果以附加保證案號之「保證書」回覆,授信單位據以

                        辦理後續之送保作業。
                            保證案件應於信保基金「保證書」所載之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

                        截止日如遇假日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內,核准並動用首筆授信,
                        未能及時於前述期限內動用者,保證書即自動失效。「保證書」有

                        效期限如需延長者,授信單位得於期限屆至前,填送「授信保證條
                        件變更申請書」並敘明原因,申請延長保證書有效期限三個月。

                            授信單位之授信核准日得早於信保基金保證書之核發日,惟應
                        於授信核准文件規定之動用期限內及信保基金信用保證書所載之保

                        證 (動用)  期限內辦理授信。經信保基金核准之額度,若嗣後有部

                        分額度未經授信單位依授權層級核准者,信保基金將於該保證書動
                        用第一筆授信並移送信用保證時,主動註銷該未經核准之額度。金

                        融機構所屬授信單位如有不當利用信用保證之情事,或有高風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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