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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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信保基金送保方式-間接保證
授信單位 (銀行) 對送保案件除應遵照有關金融法令及其總管
理機構之規定 (含規章) 外,並應依照其總管理機構與信保基金簽
訂之委託契約、信保基金所訂定之各項保證要點,及信保基金如有
新增修之相關函釋、補充規定外,送保案件需以先行辦理徵信為必
要條件,授信單位及信保基金規章未規定事項,授信單位對於移送
信用保證之授信,應與未移送信用保證者為同一之注意。授信單位
於授信前應先填送「間接保證額度申請書」向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
證額度,申請書各欄位請依授信戶徵、授信審查資料詳實填寫。信
保基金審理結果以附加保證案號之「保證書」回覆,授信單位據以
辦理後續之送保作業。
保證案件應於信保基金「保證書」所載之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
截止日如遇假日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內,核准並動用首筆授信,
未能及時於前述期限內動用者,保證書即自動失效。「保證書」有
效期限如需延長者,授信單位得於期限屆至前,填送「授信保證條
件變更申請書」並敘明原因,申請延長保證書有效期限三個月。
授信單位之授信核准日得早於信保基金保證書之核發日,惟應
於授信核准文件規定之動用期限內及信保基金信用保證書所載之保
證 (動用) 期限內辦理授信。經信保基金核准之額度,若嗣後有部
分額度未經授信單位依授權層級核准者,信保基金將於該保證書動
用第一筆授信並移送信用保證時,主動註銷該未經核准之額度。金
融機構所屬授信單位如有不當利用信用保證之情事,或有高風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