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P. 318

300





                                 管理機關。

                            (2)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馬上解決問題中心) 轉介。
                            (3) 學校、學術機構或政府等相關單位轄下之創新育成中心。


                          2. 曾獲得政府主辦之創新、研發、經營、行銷等相關獎項者。
                          3. 曾通過政府機關推動研究發展或產品創新之計畫或優惠貸款者。

                          4.  所開發之技術或產品已取得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經

                             資產鑑價機構所提出評價報告者。
                          5.  成立 3 年以上之本基金送保戶,並經本基金認定已積極從事
                             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或轉型之企業。

                          6.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

                             之中小企業。


                        申請作業流程


                        1.  申請企業應備齊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向信保基金申請,企業負

                          責人 (含實際經營者)  及配偶應填寫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同意書。

                        2.  信保基金經檢視文件齊全且符合申請資格後,將就企業所提計
                           畫作整體性評估;而信保基金之評估除書面資料審查外,另亦

                           視案情需要實地訪察申請企業。若申請企業之鑑價或技術、市
                           場評估涉專門性,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並提出評估報告。

                        3.  經信保基金評估通過者,信保基金核發承諾書予申貸企業,企
                          業得執承諾書向與信保基金簽約之金融機構申請融資。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