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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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數額為準;其未經核定者,以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所列之營業收入之數額為準。

                                      二、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文件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後之

                                          數額為準。
                                      三、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

                                          之營業額推定為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
                                      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依

                                      各期已申報之數額換算為全年度之數額。

                             第五條  本標準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受理
                                      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

                                          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

                                          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

                                          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
                                          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

                                          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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