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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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中小企業之定義
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規定,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
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1. 制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
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2. 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
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
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前述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之數額為準;其未經核定者,以下列規定認定之:
1. 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所列之營業收入之數額為準。
2. 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檔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後之數額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