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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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之
                                   營業額推定為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

                                   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依各期已申報之數額換
                                   算為全年度之數額。)


                                  前述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受
                             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此外,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亦視同中小企業:

                                1.  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

                                   條所定標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2.  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

                                   條所定標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3.  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

                                   導,其 中部分企 業超過中 小企業認 定標準第二條所定標準
                                   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

                                   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另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
                             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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