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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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逾期超過上列兩項規定期間之轉期續存,應自轉存日起息,
                                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依逾期提款之逾期息
                                規定計給。



                           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 (Time  Deposits),銀行法第 8 條規定「本法稱定期存

                        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
                        款。」

                            其存期主管機關並無限制,一般分為 1 個月以上至 36 個月,原則
                        上非到期不能提取。定期存款之存戶,沒有資格限制,任何個人、公
                        司、行號、機關、團體均可申請開戶。因存期較長,存款準備金比率

                        較低,銀行對於資金之營運較為穩妥,故存期愈長,利率愈高。

                        (一)開戶及存入手續


                          1.  定期存款之存戶,凡本國自然人、公司行號、團體、機關均可申
                             請開戶。
                          2. 定期存款每筆存入之最低金額為新台幣 1 萬元。


                        (二)提取本息

                          1.  定期存款戶得按月於開戶之相當日來行領取利息,到期日提取本

                             金及未領之利息。
                          2. 定期存款之到期支取與中途提取,依前述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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