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1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P. 481

2.  承受擔保品

                            有時法拍多次,都無法順利出售擔保品,那分行或向總行申請同意,

                       讓它承售擔保品。以後,有人想購買該不動產,就可以直接向銀行購買。
                       擔保品承受,必須考慮下列各點:

                            (1)  承受擔保品需先報請總行核准,總行除依各授權層級核准外,並
                                應提報催收會及常董會核准。

                            (2)  擔保品承受價格:宜在法院拍賣二拍或三拍以後才承受,以免承
                                受價格過高。

                            (3)  評估擬承受擔保品之市場性:若為一般住宅則轉售容易。反之,
                                若為特殊性廠房、機器,或淹水地區住宅、山坡地住宅、豪宅、
                                戲院、娛樂場所、地下室或賣場等,則需審慎評估。

                            (4)  擔保品再出售期限:我國規定為四年,巴拿馬為 1 年 6 個月。若
                                未在期限內出售,則需向政府申請再展延 2 年,否則將被處罰。

                            (5)  擔保品出售有關費用:一般費用包括契稅、地價稅、房屋稅、保
                                險費、住宅管理費、出售仲介佣金,及法律費用等。上項費用宜

                                在承受前計算清楚,以避免虛盈實虧,或擴大虧損比率。
                            (6)  承受對債務人所豁免之債權:若以台幣 200 萬元承受擔保品,便

                                對債務人放棄 200 萬元債權,以後擔保品倘處分不到 200 萬元,
                                則差額不能向債務人求償。
                            (7)  擔保品承受後所發生之稅費,乃先以暫付款記帳,俟出售時才一

                                併出帳認列損益。倘不注意先以費用出帳,則日後將多繳納財產
                                交易所得稅。

                            (8)  營業單位不宜以承受擔保品,來隱藏逾放或降低逾放比率。


                          3.  依新的債權協商機制,召開債權協商會議

                            (1)  因國際金融海嘯,及景氣直落,為避免爆發企業倒閉潮,行政院
                                97 年 9 月 26 日宣佈設立「協助企業經營資金專案小組」。政府將

                                針對營運正常卻一時遭遇困難的企業,協調銀行公會納入債權協



                                                                       第22 章  處理紓困及逾放案件    473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