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3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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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投資公司新做保證額度,仍應與原額度共用,擔保條件
                          相同





                         借戶的營運狀況


                            1.  借戶係二家化學公司合資設立之控股公司,以穩定集團旗下重要關

                               係企業之經營權,暨獲取長期投資利得為主要營運目的。其轉投資
                               之三家石化公司之主要產品,係以石化工業之中下游塑膠原料為
                               主。近幾年來,國際原物料及原油價格持續上漲,其各別公司之營

                               運及獲利狀況持續轉佳。
                            2.  借戶屬集團之投資控股公司,主要獲利來源以認列被投資公司年度

                               獲利或處分投資利益為主,故各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量受被投
                               資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比重,或是否處分投資收益影響而有所起伏。

                               然因借戶帳上僅投資三家公司,且都為股票上市公司,該等股票具
                               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流動性風險甚低,加上借戶是集團 100%持

                               股之子公司,有母公司全力之財務奧援,其還本付息能力應屬無
                               虞。



                         借戶的資金需求


                            1.  借戶新做之授信額度提供任何保證協助,改由借戶提供名下持有之
                               股票設質擔保,並依銀行擔保品管理辦法計算押值,擔保授信餘額

                               5 成。
                            2.  借戶已在銀行有應收保證款項額度×億元 (供發行 C/P 保證,期限
                               5 年)。

                            3.  上項額度經過兩次還款後,目前保證餘額為×億元,預計未來再償
                               還二次後,保證餘額將可再下降至×億元。由於借戶目前帳列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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