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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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銀行法第 33 條之 5 (從屬公司)

                            計算第 32 條第 1 項、第 33 條第 1 項有關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

                       之三以上或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之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出資額一併
                       計入:

                            (1)  銀行之從屬公司單獨或合計持有該企業之出資額。
                            (2)  第三人為銀行而持有之出資額。
                            (3)  第三人為銀行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出資額。


                            前項所稱銀行之從屬公司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
                       一項規定。



                         銀行法第 32 條 (對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之限制)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
                       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

                       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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