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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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授信有關的法律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法 44 條規定 (無擔保授信)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不能辦理無擔保之授信給
下列人士:
1. 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2. 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
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3. 有半數以上董事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之公司。
4. 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該子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
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 (擔保授信)
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
1. 銀行法第 33 條 (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之限制)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
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
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2. 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行員利害關係人)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
(1)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
等以內之姻親。
(2)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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