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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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授信有關的法律規定

                         金融控股公司法 44 條規定 (無擔保授信)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不能辦理無擔保之授信給
                       下列人士:


                            1.  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2.  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
                               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3.  有半數以上董事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之公司。
                            4.  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該子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



                         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 (擔保授信)


                            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


                          1.  銀行法第 33 條 (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之限制)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

                       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

                       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2.  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行員利害關係人)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

                            (1)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
                                等以內之姻親。

                            (2)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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