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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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的董事長還未開過董事會,就辭職了。我們常見許多金控公司及
銀行的董事們都是大學的教授,或專業人士,很少是企業界的負責人,就
是因為利害關係人的擔保授信問題。
另一方面,銀行常指派其高階主管,至其轉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
人,該企業也因此成為銀行的利害關係人。還有,銀行高階主管的配偶,
也在其他企業擔任高階主管,那也成為利害關係人。其無擔保授信,都會
受到限制。
全國農業金庫,是受農業金融法,而不是銀行法或金控法的規範。故
它可對它的股權股東:各地區的農會信用部等,為無擔保之授信。亦即,
不受利害關係人交易的限制。此為例外情況。
其擔保授信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客戶
利害關係人授信,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人。故在提報此授信案時,須
找出給同類產業其他公司之授信利率,以資比較。如此才可避免外部稽核
人員之糾正。
利害關係人授信,應提報董事會核准
借戶若為銀行法第 33 條所規範之利害關係人,對借戶之新做授信、變
更利率條件,變更保證人,及延長動用期限等,均須提報董事會核准。若
交易在一定金額以上,還須重度表決通過才行。亦即,應經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除了授信外,對利害關係人的各種交易,如採購、租賃、外包業務
等,都須報經董事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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