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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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授信
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對利害關係人交易都有嚴密的規範。銀行
的高階主管及營業單位主管,都須申報其三等血親及二等姻親的名單。銀
行若有股權投資,在一定股權比率以上的公司,都是利害關係人。其授信
都須嚴格遵照相關法令的規定。
第一節
利害關係人授信的基本規範
不得為無擔保授信
借款人為本貸款行之利害關係人,依據金控法第 44 條之規定,不得為
無擔保授信。
借戶一旦成為利害關係人後,因此即須取消原承做的無擔保週轉放款
額度,改按擔保貸款承做。
有一家銀行想爭取一家高科技公司的董事長,來擔任銀行的董事。他
一擔任銀行董事,就是銀行的利害關係人。從此,銀行對該高科技公司的
企業集團,就不能承做無擔保的授信額度。原來承做的也須收回,更改為
有擔保的授信。這對企業的財務,及銀行的授信影響很大。所以,這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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