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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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權應在法定年限或耐用年限兩者取較短者予以攤銷,因
                             此,在決定耐用年限時應考量是否容易過時或該產業之穩定性

                             等。上述因素可能使專利權在法定年限尚未到期前,就已無經濟
                             效益。

                          2. 著作權


                                 政府補助之著作權,可使持有著作權者獨佔複製及銷售藝術
                             品或出版品之權利,著作權的法定期限包含創作者存活期間及死

                             亡後數年,一般規定為死亡後 70 年。著作權的成本包含購買成
                             本及訴訟費用,其成本除包括小額之申請費用之外,尚包含大額

                             之訴訟費用。
                                 著作權耐用年限通常短於法定年限,因此大部分都選擇耐用
                             年限認列攤銷費用。


                          3. 品牌及品牌名稱

                                 品牌及品牌名稱是一種可立即聯想到特定企業或產品的字、

                             詞、短曲或符號,例如:桂格燕麥、任天堂、可口可樂、蘋果及
                             香奈兒,一提起品牌就會浮現特定品牌印象,而品牌普遍能夠增

                             加產品的銷量。品牌創造者或最早的品牌名稱使用者向政府機構
                             登記,以獲得合法使用權利,登記後可維持一段使用權利的期

                             間,普遍而言為 20 年,但只要處於持續使用狀態,品牌及品牌
                             名稱可無限次登記。

                                 若購買品牌及品牌名稱,其成本即為購買價格,若為自行研
                             發及維持品牌及品牌名稱,則相關活動支出發生時都應認列為費

                             用。由於品牌及品牌名稱為非確定耐用年限,因此不需攤銷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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