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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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 而 將債券區分為違約率較低之投資級債 券
(Investment Grade Bond) 及違 約率 較高之投 機級債券
(Speculative Grade Bond);對於違約率較高之債券,因
其暴露之風險相對較高,使得債券價格較低,且有較高
之債券殖利率。然而,伊斯蘭學者認為,此種債券評價
方式,使債券僅為評等機構評估風險的合約,而投資人
是依據信評公司的評等來購買債券,但債券價格並非債
券本身的價值,其並未擁有實質投資標的的價值;所以
具有投機 (Maisir) 及不確定 (Gharar) 之性質,為伊斯蘭
律法 (Shariah) 所禁止。
4. 伊斯蘭債券與一般伊斯蘭金融商品同樣地受到伊斯蘭律
法 (Shariah) 之規範,因而不允許收付利息 (Riba),以及
投資於諸如養豬業、博弈事業、傳統金融產業等非清真
(Haram) 之產業。因此,伊斯蘭債券是採用投資報酬的方
式來取代收取利息收入,並以高科技產業、醫療事業、
傳統產業等為主要之投資標的。
然而,伊斯蘭債券不應單純地做為傳統付息債券的替代品,
因為其目的並非只有類比於西方利率金融商品的功能,而是一套
遵循伊斯蘭律法的金融制度;且伊斯蘭債券並非純粹之孳息工
具,亦不是虛擬的商品合約,也無法提供投資者如傳統債券一樣
的固定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