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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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來西亞伊斯蘭金融。其主要實施之措施如下:

                                1. 稅賦優惠

                                  (1)  根據 1983 年「伊斯蘭銀行法」(Islamic Banking  Act,

                                      1983)、1984 年「伊斯蘭保險法」(Takaful Act,  1984),
                                      設立之伊斯蘭金融機構 (包括本國及外國伊斯蘭銀行或

                                      保險公司之分行或子行或伊斯蘭視窗)  及遵循伊斯蘭律
                                      法規定之證券公司,而提供外幣伊斯蘭金融商品服務
                                      者,可自 行設立國 際貨幣營 業單位  (International

                                      Currency Business Units, ICBU),用以分割其所經營之

                                      馬幣業務,並於 2007 年至 2016 年 (10 年)  得享有免繳
                                      所得稅之優惠。

                                  (2) 自 2006 年 9 月起,非馬來西亞居民之外國投資者,因伊

                                      斯蘭 金融之投 資所獲得 的盈利, 免繳「 扣繳稅」
                                      (Withholding Tax)。

                                  (3)  一般合夥企業 (Partnership)  之盈利所得皆須課稅,而伊

                                      斯蘭金融以合夥的方式 (如 Musharakah 或 Mudarabah)
                                      進行交易亦須課稅。自 2007 年起,因伊斯蘭金融的交

                                      易方式,所涉及的稅賦將免除。

                                  (4)  伊斯 蘭金 融交 易中 所設 立之 特別 目的 機構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於 2007 年起將適用財政部免稅

                                      的規定。

                                  (5)  伊斯蘭金融將相較於傳統金融機構減徵 20%印花稅,期
                                      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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