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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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伊斯蘭金融。其主要實施之措施如下:
1. 稅賦優惠
(1) 根據 1983 年「伊斯蘭銀行法」(Islamic Banking Act,
1983)、1984 年「伊斯蘭保險法」(Takaful Act, 1984),
設立之伊斯蘭金融機構 (包括本國及外國伊斯蘭銀行或
保險公司之分行或子行或伊斯蘭視窗) 及遵循伊斯蘭律
法規定之證券公司,而提供外幣伊斯蘭金融商品服務
者,可自 行設立國 際貨幣營 業單位 (International
Currency Business Units, ICBU),用以分割其所經營之
馬幣業務,並於 2007 年至 2016 年 (10 年) 得享有免繳
所得稅之優惠。
(2) 自 2006 年 9 月起,非馬來西亞居民之外國投資者,因伊
斯蘭 金融之投 資所獲得 的盈利, 免繳「 扣繳稅」
(Withholding Tax)。
(3) 一般合夥企業 (Partnership) 之盈利所得皆須課稅,而伊
斯蘭金融以合夥的方式 (如 Musharakah 或 Mudarabah)
進行交易亦須課稅。自 2007 年起,因伊斯蘭金融的交
易方式,所涉及的稅賦將免除。
(4) 伊斯 蘭金 融交 易中 所設 立之 特別 目的 機構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於 2007 年起將適用財政部免稅
的規定。
(5) 伊斯蘭金融將相較於傳統金融機構減徵 20%印花稅,期
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