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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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無論是本國或外國公司經營外國投資者之伊斯蘭金融業
務,所收取之管理費收入可免稅。
2. 放寬伊斯蘭金融機構之設立及投資限制
馬來西亞中央銀行已陸續核准新的營業執照予合格之國
內或國際伊斯蘭金融機構。其中在 2005 年核准三家僅提供
伊斯蘭金融商品之國際伊斯蘭銀行,包括科威特 Kuwait
Finance House 、沙 烏地阿 拉 伯 Al Rajhi Banking &
Investment House 和亞洲金融銀行 (Asian Finance Bank),
皆 100%由外國金融機構持股;2006 年 2 月又核准四張伊斯
蘭保險執照。
對於一般金融機構,政府允許外資最多持有 49%的股
份,為配合 MIFC 之發展策略,外國投資委員會 (The
Foreign Investment Committee, FIC) 已放寬關於外國投資機
構持股比 例之相關 規定,允 許國際伊 斯蘭銀行
(International Islamic Bank, IIB) 、 國 際伊斯 蘭 保險公 司
(International Takaful Operator, ITO) 或其他經 MIFC 核准
之金融機構在馬來西亞設立之分行 (可以是透過合併、收購
或其他控股方式或技術性合作),可以 100%由外國公司持
有,而無最高投資比例之限制,並可置產供營業用途。此
外,在馬來西亞納閩境外金融中心登記設立之伊斯蘭金融機
構可以在馬來西亞各州設立分行,從事非馬幣之伊斯蘭金融
業務,目前已有六家伊斯蘭銀行和投資公司登記設立。在
2007 年伊斯蘭總資產達 12 億美元,較 2006 年成長了
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