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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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強化伊斯蘭金融之監理

                                       馬來西亞的銀行體系,是由傳統銀行體系與伊斯蘭銀行
                                  體系同時並行之雙元性銀行體系。在現有之傳統金融制度

                                  下,特設伊斯蘭金融相關之法規來建制獨立的伊斯蘭金融體
                                  系,並由各中央主管單位督導。以伊斯蘭銀行為例 (如圖 5-

                                  8 所示),伊斯蘭銀行之設立及營業須遵循 1983 年「伊斯蘭
                                  銀行法」(The Islamic Banking Act, IBA, 1983) 之規定,若

                                  無適用者,則依 1989 年「銀行及金融機構法規」(Banking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 1989) 之規定,由中央銀行為

                                  傳統銀行和伊斯蘭銀行的共同主管機關;而伊斯蘭資本市場
                                  之法律適用,則與一般資本市場相同,即以 1993 年證券交

                                  易法 (Securities Commission Act, 1993)  及 1965 年公司法
                                  (Companies Act, 1965)  為最高法,並與傳統資本市場同為

                                  由證管會為主管機關;伊斯蘭保險市場則適用 1984 年「伊

                                  斯蘭保險法」(The Takaful Act, 1984)  之規定,亦由中央銀
                                  行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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