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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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資金,提供同一險種內保戶的保險保障。
                                    伊斯蘭產險公司基於最大誠信原則 (Uberrima  Fides),

                                一般皆由保戶主動告知個人資料,以衡量其風險屬性;但為
                                了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伊斯蘭產險亦採用保險當事人是否

                                有「保險利益」的方式,來做為核保條件,此乃伊斯蘭產險
                                與傳統產險相似之處。然而,傳統產險之部份保單性質,卻
                                                                    18
                                不為伊斯蘭產險所許可,茲分述如下 :

                                (1) 傳統保險之「定值保險契約」(Valued Policies),為契約
                                   上載明保險標的價值之保險契約,如藝術品、古玩等。

                                   當發生全損時,保險公司須賠償簽約時約定的全損金
                                   額;若為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則依當時的市值賠償被保

                                   險人損失部分之金額。但此種約定,並不適用於伊斯蘭
                                   保險,因為伊斯蘭保險契約之標的物價值應為固定金

                                   額,而不應考慮資產價值的升貶值或折舊。因而伊斯蘭
                                   保險採用的方式,是在保單更新時,對資產重新估價;

                                   並調整保費以合乎資產之實際價值,避免資產因市價的
                                   波動,而導致資產價值被錯誤估計。

                                (2)  伊斯蘭保險對於責任保險,有另外一種解讀;認為保戶

                                   透過伊斯蘭責任保險,賠償因保險事故導致第三人生命
                                   身體之損害,是一種使用金錢來補償自己所犯下之過

                                   錯,在阿拉伯文稱之為 diyah (有「血錢」之意),其為
                                   伊斯蘭所允許的。目前市場上銷售之伊斯蘭責任險,包

                                   括汽車責任險、員工賠償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及其它專

                           18  W. Jean Kwon, 2007, Islamic Principle and Takaful Insurance: Re-
                            evaluation, Journal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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