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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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金,提供同一險種內保戶的保險保障。
伊斯蘭產險公司基於最大誠信原則 (Uberrima Fides),
一般皆由保戶主動告知個人資料,以衡量其風險屬性;但為
了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伊斯蘭產險亦採用保險當事人是否
有「保險利益」的方式,來做為核保條件,此乃伊斯蘭產險
與傳統產險相似之處。然而,傳統產險之部份保單性質,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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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伊斯蘭產險所許可,茲分述如下 :
(1) 傳統保險之「定值保險契約」(Valued Policies),為契約
上載明保險標的價值之保險契約,如藝術品、古玩等。
當發生全損時,保險公司須賠償簽約時約定的全損金
額;若為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則依當時的市值賠償被保
險人損失部分之金額。但此種約定,並不適用於伊斯蘭
保險,因為伊斯蘭保險契約之標的物價值應為固定金
額,而不應考慮資產價值的升貶值或折舊。因而伊斯蘭
保險採用的方式,是在保單更新時,對資產重新估價;
並調整保費以合乎資產之實際價值,避免資產因市價的
波動,而導致資產價值被錯誤估計。
(2) 伊斯蘭保險對於責任保險,有另外一種解讀;認為保戶
透過伊斯蘭責任保險,賠償因保險事故導致第三人生命
身體之損害,是一種使用金錢來補償自己所犯下之過
錯,在阿拉伯文稱之為 diyah (有「血錢」之意),其為
伊斯蘭所允許的。目前市場上銷售之伊斯蘭責任險,包
括汽車責任險、員工賠償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及其它專
18 W. Jean Kwon, 2007, Islamic Principle and Takaful Insurance: Re-
evaluation, Journal of Insurance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