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P. 122

110




                                訂於契約中,當事人間之立場以「同一命運」(Follow the
                                Fortune)  為原則,符合伊斯蘭教損益分享之精神。但對於臨
                                時再保險及非比例再保險 (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之運作方式,則為伊斯蘭律法所禁止,分述如下:

                                (1) 臨時再保險 (Facultative-Obligatory Reinsurance):


                                   是指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約定,對於某一危險,保險
                                   公司可視其本身所承受危險累積之情況,來決定要否要

                                   將保險分出給再保險公司及其分出之比例。因此種契約
                                   具有「臨時」、「彈性」等不確定因素,保險公司有轉

                                   讓風險的選擇權,而再保人卻必須全部接受,因而並不
                                   為伊斯蘭律法所接受。

                                (2) 超額賠款再保險 (Excess of Loss):


                                   為非比例再保險之其中一種方式,即再保險公司對於原
                                   保險公司賠款超過一定額度或標準時,就超過部分予以

                                   負責。因而,再保險公司之責任高低並非與保險金額成
                                   比例,且此等再保險合約常用於巨災災害之承保,亦違

                                   反伊斯蘭律法禁止不確定性 (Gharar) 之規定。



                           二、伊斯蘭保險市場之發展現況



                               蘇丹 (Sudan)  為伊斯蘭保險的創始國家,於 1979 年成立蘇
                           丹伊斯蘭保險公司 (Islamic Insurance Company of Sudan),是全

                           球第一家伊斯蘭保險公司。其成功的經營模式,隨後吸引了許多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