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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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於契約中,當事人間之立場以「同一命運」(Follow the
Fortune) 為原則,符合伊斯蘭教損益分享之精神。但對於臨
時再保險及非比例再保險 (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之運作方式,則為伊斯蘭律法所禁止,分述如下:
(1) 臨時再保險 (Facultative-Obligatory Reinsurance):
是指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約定,對於某一危險,保險
公司可視其本身所承受危險累積之情況,來決定要否要
將保險分出給再保險公司及其分出之比例。因此種契約
具有「臨時」、「彈性」等不確定因素,保險公司有轉
讓風險的選擇權,而再保人卻必須全部接受,因而並不
為伊斯蘭律法所接受。
(2) 超額賠款再保險 (Excess of Loss):
為非比例再保險之其中一種方式,即再保險公司對於原
保險公司賠款超過一定額度或標準時,就超過部分予以
負責。因而,再保險公司之責任高低並非與保險金額成
比例,且此等再保險合約常用於巨災災害之承保,亦違
反伊斯蘭律法禁止不確定性 (Gharar) 之規定。
二、伊斯蘭保險市場之發展現況
蘇丹 (Sudan) 為伊斯蘭保險的創始國家,於 1979 年成立蘇
丹伊斯蘭保險公司 (Islamic Insurance Company of Sudan),是全
球第一家伊斯蘭保險公司。其成功的經營模式,隨後吸引了許多